关于做好省级教学成果奖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教务处: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申报工作,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高〔2009〕42号)文件精神,现就省级教学成果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省级教学成果鉴定工作的依据为陕教高〔2009〕42号文件“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
二、鉴定范围
申报当年省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等的项目,均由学校组织鉴定工作;其中申报省级特等奖等级的项目,则应提前向高教处报备鉴定专家名单和鉴定会议安排。
三、鉴定工作安排
1.各学校教务处提前三天,向高等教育处提交特等奖项目鉴定的报告,报告包括鉴定项目名称、鉴定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和初步时间安排等内容(鉴定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校内专家不超过2人,报告模版见附件)。
2. 报告经高教处经研究同意后,学校教务处即可组织鉴定会。
3. 学校教务处按照报备后的鉴定工作安排认真组织特等奖成果鉴定会议。
4. 参加项目鉴定会议的人员包括:项目组全体成员、所在学院(部)的教学副院长、学校教务处有关负责人等。省教育厅高教处酌情派人参加特等奖项目鉴定会议。鉴定会议期间,学校教务处要认真做好专家的接待、服务工作。
5. 特等奖项目鉴定工作结束后,项目组在三日内将完整的《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五份(均为原件,格式见陕教高﹝2009﹞42号文的附件8)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及时将《陕西高等教育成果鉴定书》送交高教处签署意见后,返还项目组三份,高教处和教务处各留一份备案。
6.其他等级的成果鉴定工作则由学校自行组织。
请各高校按照以上工作程序,认真筹划和组织本校成果鉴定工作。如有问题,请联系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经办人:周 淼 电话:029—87338587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