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 执行,为实现教育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省教育厅委托对本省高 等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 和建议,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普通高校,也可根据省教 育厅的委托,对其它各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学督导的任务,成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由 省教育厅聘任,承担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可下设专门督导小组。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 经历,具有高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下列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对各类高校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的 情况实施督导; (二)制定高等学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对各类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督导和检查,收集有关信息; (四)开展高等学校教学评价和专项评估工作; (五)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育厅和有关方面 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 接受教育厅和有关高校的咨询; (六)组织督导委员会成员学习,开展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交流和科 学研究; (七)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校情况建立、健全教学督导专家组,自主开展本校 的教学督导工作。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各校教学督导专家组 没有上下领导关系。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实施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陕西省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成员根据省教育厅委托,具体组织教学督导 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督导通知书,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和改进意见。 (五)向省教育厅汇报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奖励或处理建议;对评 估结论提出参考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经批准后可将督 导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后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 行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等; (五)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督导委员会的反 馈意见进行整改和建设。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如有异议,可向督导 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申述或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胜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省教 育厅申请辞去督导委员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高等学校 教学 督导 规定 通知 抄送:委厅各领导,各有关处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