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
      执行,为实现教育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的任务是:受省教育厅委托对本省高
      等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
      和建议,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普通高校,也可根据省教
      育厅的委托,对其它各类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根据教学督导的任务,成立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五条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由
      省教育厅聘任,承担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可下设专门督导小组。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
       经历,具有高等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下列活动并履行以下职责: ‘
     (一)对各类高校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教学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的
       情况实施督导;
     (二)制定高等学校教学督导的工作计划和指导方案;
     (三)对各类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督导和检查,收集有关信息;
     (四)开展高等学校教学评价和专项评估工作;
     (五)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教育厅和有关方面
       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
       接受教育厅和有关高校的咨询;
     (六)组织督导委员会成员学习,开展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的交流和科
       学研究;
     (七)承担省教育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校情况建立、健全教学督导专家组,自主开展本校
      的教学督导工作。省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各校教学督导专家组
      没有上下领导关系。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实施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陕西省
      高等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成员根据省教育厅委托,具体组织教学督导
      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督导通知书,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评估;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和改进意见。
     (五)向省教育厅汇报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提出奖励或处理建议;对评
       估结论提出参考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经批准后可将督
       导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后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
       行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等;
     (五)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根据督导委员会的反
       馈意见进行整改和建设。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如有异议,可向督导
       委员会和省教育厅申述或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因身体和精力状况不能继续胜任督导工作的,可以向省教
      育厅申请辞去督导委员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高等学校 教学 督导 规定 通知
抄送:委厅各领导,各有关处室